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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園安全管理暨災害防救實施計畫

107年7月16日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 教育部101年11月16日臺軍(二)字第1010212965B號「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二) 教育部103年1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030006876A號函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三) 教育部103年11月12日臺教學(五)字第1030154442A號「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
(四) 教育部103年12月18日臺軍(五)字第1030181184號函頒修正(自104年1月1日生效)「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規定」。
(五) 本校特性與任務需求辦理。
二、目的:
為確保本校學生優質就學環境,使學生專心向學,避免遭受外部干擾,以期達到人安、事安、地安、物安之安全目標,確實防範特殊事件及意外事故之發生,並以通報、防範、妥處等手段,使校園安全防護機制有效運作,並結合教育、警政、社政等資源,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以維護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教學設施、廠舍、船隻之安全與維護校譽,執行減災、整備、應變與復原工作,有效減低校園災害,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確保師生安全。
三、實施構想:
(一) 以校園人安、事安、地安及物安為主軸,明定各單位相關校園安全職掌,進而強化校園安全功能,就有關影響校園安全之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等)與人為事故(火災、毒性化學物災害、傳染病、重大交通事故及其他人為所造成之傷(損)害等),整合校內既有人、物力以及校外各項資源,建構校園安全管理機制,即時提供適切之支援,期以完整指揮體系及具體處理作法,依校安事件及教職員工生之狀況,協調統合各相關單位快速預防、應變與處置,以降低危害程度,確保校園及教職員工生生命財產安全。
(二) 校安事件發生時,得依校安狀況危害及影響程度,成立「校園安全應變中心」並律定各單位業務職掌,遂行校園安全管理機制,執行事故處理及後續協助,以防制各項校園安全緊急事件,避免衍生後遺,確保教職員工生安全及維護校譽。
(三) 若臨遇「校園安全事件」時,以「爭取時效」為原則,並依「通報快、編組快、指導快、處置快」之運作方式,消弭或減降事件對人員、設施之傷損,確保校園安寧,人員安全。
(四) 以「預防機先」為前提,藉先期完成安全教育與救災裝備之整備強化危機意識及危機管理之知能,運用「值勤住校」、「保全維安」、各類會議及相關安全管制措施,建構常態性之安全維護機能。
四、組織與體系:
(一) 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第三點下,學校須設立「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作為災害通報及緊急協處之運作平台,以利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名稱、屬性及等級一覽表如附件1)。校安中心由軍訓教官及校安人員組成,不分平、假日二十四小時輪替值勤,落實掌握校園狀況,確保教職員工生安全與校園安寧。
(二) 為期藉妥善組織校內人力,建構校園安全、災害管理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機制,以達人安、地安、物安、減災、消災、快速緊急應變與復原之功能,有效減低校園災損,確保師生生命財產安全,設置「校園安全應變中心」,編設「指揮組」、「校園事件處理組」、「作業管制組」、「行政支援組」、「新聞組」、「輔導組」等組,另設諮詢委員若干人,律定分工與職掌,除平日做好準備與預防工作外,緊急狀況發生時即能依編組啟動各項應變作為,發揮預期功效,減少災損。本校校園安全應變中心組織架構圖(如附件2)、編組職掌表(如附件3)。
五、具體作法:
(一)校安中心值勤編組:
校安中心之值勤工作由軍訓教官及校安人員擔任,考量業務性質及校安狀況,實施編組如下:
1.一般值勤:依每月排定之值勤輪值表實施輪值。
2.重點值勤:除由值勤輪值表排定人員實施值勤外,並得視校安狀況通知相關人員到校處理。
(二)校安事件處理標準作業通報流程:
1.通報及處置程序:
(1)學校人員知悉校園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應以口頭或書面告知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校安中心於獲知後,應依相關規定啟動必要處理機制,並於時限內完成法定通報及校安通報網通報;前項書面告知參考格式(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告知單,如附件4)。
(2)依據「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名稱、屬性及等級一覽表」,完成初步等級判定,視事件等級完成教育部「校安即時通」線上回報(首報)。
(3)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應依本校校園安全事件處理及通報程序圖(如附件5)處置校安事件,並依本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層級劃分表(如附件6)、處理層級劃分表(如附件6-1)逐級實施通報、處置及校安中心通報並視校安狀況通報警消單位協助。
(4)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或學校負責人接獲校安事件通報後,應於工作日誌上詳細紀錄事件概要(依人、事、時、地、物、如何、為何)。
(5)若當事人為外籍生、陸生及僑生,由國際事務處協助負責處理。
(6)若當事人為教職員工,由人事室協助負責處理。
(三)建立各項危機事件通報及處理流程:
若校安事件屬性騷擾性侵害或霸凌事件類型,依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陳報相關單位共同協處,其它各項校安事件處理流程如後,緊急傷病就醫處理流程(如附件7-1)、校園暴力(如附件7-2)、竊盜事件(如附件7-3)、學生死亡處理 (如附件7-4)、校園霸凌(如附件7-5)、藥物濫用(如附件7-6)、學生遭受不法組織網路賭博危害事件(如附件7-7)等。
(四)研擬應變計畫:依據學校可運用資源、潛在災害類別等,研擬各項校園災害應變及復原計畫(如附件8)。
(五)召開校園安全應變中心會議時機:
校安事件如為緊急或法定通報甲級事件,得由主任秘書依事件輕重及性質召集全部或部分小組成員召開應變會議,並請相關人員列席,依據應變計畫進行研討及責任分工,有效執行應變措施,妥適處置事件。
(六)每年針對安全教育辦理相關研習、防災模擬、狀況演練等活動,強化學校教職員生防災觀念,並熟悉遇災害發生處置作為及個人行動概要(本校緊急避難疏散集合點配置圖如附件9)
(七)警政支援機制:
1.依本校校園安全實需,簽訂支援協定事項並提出相關需求建議,以完善校園安全機制。
2.檢視校區危安死角及易發生事故之地點,協調權責單位協助巡邏及查察工作。
3.與轄區警局保持密切聯繫,即時處理校安事件。
(八)復原階段:
重大校園災害事件後,由校園事件處理組召集學校校園安全應變中心成員針對「減災、整備、應變、復原」全程作為通盤檢討,找出可供改進因素,作為再減災與整備之參考,避免災害重複發生。
六、通信連絡:
校安中心各項通信連絡須確保暢通,若遇電訊中斷時,應以行動電話及無線電取代,如行動電話仍無法通聯,則應以人力、無線電或其他方式遂行通報處理作業,各項通信連絡表及使用說明如下:
(一)本校校安中心緊急聯絡電話表(如附件10)。
(二)地區醫療及消防機構電話表(如附件11)。
(三)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電話表(如附件12)。
七、處置校安事件經費結報原則及程序:
(一)處理本校緊急校安事件須搭乘計程車者,應於校安事件處理當時或事後乙日內,通報校安中心知悉及記載(通報專線0800550995轉各校區分機)。
(二)本校人員搭乘計程車前往校外(限高雄市、台南市及屏東縣)處理緊急校安事件者,得於事竣後三個工作日內,填寫「搭乘計程車申請證明單」(如附件13)送學務處軍訓室合規審查後,由各申請單位檢附計程車單據,核實報支。
八、一般規定:
(一)各單位應依業務職掌及防救災需求,訂定各單位相關校園安全防救災程序,並隨時與各公、民相關機構協調聯繫取得聯繫管道,並視作業需求簽訂支援協定,俾利防災業務推動及資源整合工作。
(二)校安中心應適時充實通訊及必要資訊設備,並與教育部通報系統聯結,確保通報網絡暢通。
(三)秘書室公關組於平時即建立各媒體連絡管道,並加強與各界溝通,避免衍生之附加傷害;主任秘書兼任本校發言人,於事故發生後,負責對媒體溝通、說明,對於錯誤報導或不實傳言,應立即更正或說明。
(四)本計畫所需經費,各單位依年度相關預算經費項下編列。
九、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