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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2學期「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經濟不利學生助學金申辦時間:114年5月7日起至5月14日

一、 依據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第10點第1款第8目規
定辦理,以學期制,每學期皆須重新辦理申請。
二、申請期間:114年5月7日起至5月14日止 (郵寄者以5月14日郵戳為憑)。
三、申辦資格:
(一)具本國籍且就讀本校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二)家庭年所得未逾70萬元,計算方式比照「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1.學生未婚者: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
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其他特殊條件:上開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
計顯失公平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
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四、繳交資料:
(一) 申請表(如附件)。
(二)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需有詳細記事)。
五、申請表及相關資料請於申請期限內送達或郵寄至各校區就學服務組。(請註明:辦理產
攜班弱勢助學金)
六、承辦單位聯絡方式:
(一)建工校區:51209伍先生
(二)楠梓校區:52112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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