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人權教育
有些少年因隨父母工作或因住家地緣關係,尚需注意下列處罰規定: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
野生動物可區分為保育類及一般類,保育類野生動物係指
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獵捕、
宰殺、騷擾及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均屬犯罪行為。
例如:(1)暗設陷阱補抓台灣黑雄、台灣彌猴等。
(2)宰殺山羌、穿山甲、白鼻心等進補。
(3)以衝天炮炸射琵鷺等棲息地。
(4)以鞭炮投擲傷害台灣彌猴等。
(二)森林法:
森林法可分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三種:竊取、濫墾、
引火毀壞森林,均屬犯法。
例如:(1)盜砍林木。
(2)放火或失火燒毀林木,整地耕種。
(3)污損林務單位設置之標識。
(三)水土保持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所謂山坡地是指政府依法公告核定之公、私有山坡地,不
得擅自佔用或墾殖,否則即屬違法。
例如:(1)於公有山坡地以怪手整地。
(2)於他人山坡地搭建工寮。
(3)未有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劃,擅自經營使用山坡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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