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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未成年人申請行動電話之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就行動電話租用人之年齡層逐年下降,使用行動電話之未成年人越來越有人手一機之趨勢,甚至一人數機之現象亦屢見不鮮,行動電話系統業者及手機行銷業者早以消費年輕化之行銷策略,再以未成年人之偶像訴求廣告形成消費潮流,甚至以一元手機方案,誘使未成年之青少年申請租用門號及取行手機,且在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不知情之下造成既成事實,而令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負擔高額之通話費。

 

    近年又有發生未成年之學生申請租用門號搭配手機方案,自行偽造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叫他人偽造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簽名之情形,更有未成年人以申請租用門號搭配手機方案,再將門號及手機分別出售他人或在網路或跳蚤市場上販售以取得資金,身為未成年人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豈能不謹慎注意未成年人租用手機之現象。

 

消基會提出以下注意事項以供未成年人之父母及法定代理人參考:

(一)未成年人租用手機如未經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宜儘速以存證信函表示不同意:

    行動電話租用申請書及同意書內均無要求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簽署或用印,僅要求提供法定代理人之身份證影本,不能認為法定代理人同意承認該行動電話租用契約;業者以客戶確認函寄達戶籍地,亦不認為補正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認該行動電話門號之租用契約;該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話費業如不能證明是法定代理人繳納,也不能認為法定代理人默示承認該行動電話租用契約;法定代理人所租用之一般電話曾有撥打該行動電話之通職記錄,亦不視為明知而不為反對之默示同意之行為。雖一般行動電話系統業者均表示對未成年人租用行動電話,會以確認函或電話查詢之方式,確認未成年人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而民法第八十條規定:「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之情形,但避免糾紛及通話費不斷擴大,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應於知情時立即明確表示不同意。

 

(二)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應避免同意未成年人申請信卡或附卡:

    按父母或法定代理人雖得依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主張未成年人之租用行動電話契約效力未定,非經法定代理人或父母之同意,不生效力。惟如法定代理人或父母為未成年人申請信用卡附卡或同意其申請信用卡時,其以信用卡支付租用行動電話門號帳款,極有可能被視為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之行為依年齡、身份之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依據信用卡契約,是不能拒付信用卡消費帳款的。

 

 (三)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持用手機,應詳加詢問並向行動電話系統業者查證:

    未成年人如有持用手機,如未經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通常會欺瞞說是朋友或同學時借用的,應進一步向朋友或同學或其父母查證外,另可向行動電話系統業者查詢未成年人是否為門號租用人。不過實務上,也發生未成人借用他人名義聲請手機門號,致積欠高額通信費用而引起糾紛之案例,防不勝防。

(四)

未成年人偽造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簽名同意租用行動電話門號,應訊速向行動電話系統業者終止租用契約,以避免損失繼續擴大:

 

    按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未成年人偽造或教唆、利用他人偽造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印章,持用於租用申請書或同意書時,如使人相信已得法定代理人或父母之允許,則該門號租用契約為有效,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不能避免為未成年人清償所積欠之通話費,仍應迅向行動電話系統業者代為終止租用。再者未成年人上開偽造行為,已構成犯罪行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亦無法除去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本會建議宜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協調或各縣市政府申訴或聲請消費爭議調解,以減輕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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