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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CD,是否造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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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音樂CD以光碟燒錄機拷貝之行為應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除供自己使用或家庭使用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果將自己買來的CD以光碟燒錄機加以重製多次,將會侵害詞曲作者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這是違法的行為,一旦著作財產權人追究起來就慘了,如果沒有合理使用情形的適用,將可能構成著作權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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