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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學生社團負責人獎學金申請

一、依據本校「優秀學生社團負責人獎學金要點」辦理。
二、獎助對象:
(一)社團負責人 1 名或幹部 1 名。。
(二)各校區學生會組長級(含)以上幹部。。
(三)各校區學生議會委員會召集人以上幹部
三、申請資格:在擔任該項職務期間社團評鑑成績甲等以上、操行八十分以上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且任職期間任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六十分以上,經社團輔導老師或業務承辦老師推薦者。
四、審查及獎助方式:
(一)每學年申請一次,於9月底前提出申請(應屆畢業生於六月底前提出申請)。
(二)經審核通過者,頒發獎學金如下:
1.優等獎以上(社團評鑑成績優等以上)每名發放新臺幣六千元為上限。
2.甲等獎(社團評鑑甲等)每名發放新臺幣四千元為上限。
本獎學金依當年度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核撥之經費訂定優等及甲等獎學金金額,並分配獎助名額,其優先順序如下:
1.依社團評鑑成績優等及甲等之順序排列。
2.社團評鑑等第相同者,依評鑑項目重要性進行比序。
(三)本獎學金由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款支應,得獎者不得重複申領本項經費之校內他項獎助學金。
五、申請資料:
(一)優秀社團負責人獎學金申請書。
(二)歷年成績單(需蓋成績專用章)。
(三)歷年獎懲證明書(需蓋單位戳章) 。
(四)帳戶影本(以便匯款)。
六、請於規範時間送件至各校區課外活動組業務承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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