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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成立、復社及觀察性轉為正式性社團

依本校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學生社團新成立及復社審查要點規定辦理。

【社團成立】
依照「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第四條學生籌組社團應依照下列程序辦理申請: 

一、受理學生申請成立新社團登記期間為每學期第九週結束前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發起社團應填具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後,送請課外活動組審核。申請資料應檢附社團組織章程草案、連署書名冊、社員及幹部名冊及輔導老師相關資料,以書面提出申請。

三、社團徵求社員時須採公開方式,經由本校學生二十人以上連署發起,經審查通過後,即登記為觀察性社團。

四、觀察性社團之規定如下:

       (一)觀察期間比照正式社團活動運作,應擬定社團章程草案,公開徵求社員辦法,未成立為正式社團前,酌予補助社團輔導老師輔導費及活動經費,惟社團辦公室空間不予分配。

       (二)觀察性社團經一年觀察輔導後,即可提出申請成為正式社團,經審查通過後,發起人應公開招募社員,並召集社團成立大會。

五、社團成立大會時須採公開方式。社團成立大會召開七日前,應向課外活動組報備,課外活動組得派員列席輔導。

六、社團召開成立大會後,應將社團組織章程、輔導老師資料、社員名冊及會議記錄等資料送請課外活動組核備後正式成立,並由課外活動組統一製作社團印信及社團負責人職名章後發放。
七、社團章程應具備下列要項:

(一)社團名稱。

(二)社團宗旨。

(三)社團地址(應設於校內)

(四)社團組織與職掌。

(五)社團(正、副)負責人之選舉方式及其他社團幹部之任命、罷免程序。

(六)社員大會程序及舉行會議之時日。

(七)社團經費來源、運用與管理。

(八)訂定章程之日期、通過章程及修正章程之程序。

【社團復社】
一、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第七條解散之,需經六個月後才能提出申請成立性質相似之社團,依程序辦理申請。
    (一)學生社團申請復應填具 「復社申請表 」連同決議復社之社員大會會議記錄、輔導老師資料於每學期第九週前以書面方式向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二)學生社團在停後三年內,若未依相關規定成功申請復者者,則該學生社團視同解散,須依社團成立程序辦理申請。
二、填寫文件:學生社團成立及復社流程及相關表格
三、審查方式
    (一)新成立及復社社團審查會議(以下簡稱社審會)共設評審十三人,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並兼任主席主持該會議;其他十二位評審之組成如下:

  1. 學生會代表五人(由各校區學生會推派一人)。
  2. 課外活動組組長及承辦人員六人。
  3. 除召集人外,其餘評審委員無法出席時,不得另找他人代理。

    (二)社審會開會應有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評審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若其有票數相同之情形,由主席裁決之。
    (三)申請成立新社團,若成立宗旨不適當或校內已有相同性質之社團,社審會經議決得不予許可。
    (四)新成立社團及復社社團經簡報說明,並獲社審會審查同意後,即成為觀察性社團, 經一年觀察輔導,社團經營已能運作順利後,始得召開社團成立大會,並邀請課外活動組相關人員列席

 

【觀察性社團轉為正式性社團】
一、觀察期滿,提出申請為正式社團,送交【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每學期第九週截止收件,並召開社團審查會議進行審查,於會議結束後公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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