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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賃居宣導】校外租屋請找合法租賃住宅服務業者簽約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09年9月11日高市地政籍字第10933117600號函辦理。

二、查內政部為提升租賃住宅專業服務品質及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並於107年6月27日施行。經查「包租業」係先向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住宅,再轉租並管理,擔任專業出租人的角色;「代管業」係接受房屋所有權人委託管理出租住宅,提供租屋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及糾紛協調處理等服務。另租賃住宅服務業自109年6月27日起需領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先予敘明。

三、請有租屋需求時,請找合法租賃住宅服務業者簽約。至合法經營包租或代管業務之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名單,可至內政部租賃住宅服務業查詢系統https://resim.land.moi.gov.tw/rentquery/Pgp_1_1_1q)查詢,或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網站租賃新法專區(https://landp.kcg.gov.tw/news.php?nid=910)確認,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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