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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賃居宣導】轉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供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事宜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25日臺教學(五)字第10901221893號函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9年8月19日院臺消保字第1090185698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租賃條例規定,落實國家整體住宅政策,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並衡平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內政部提報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更名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行政院核定,並訂於本(109)年9月1日施行,請師長及同學可了解有關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旨揭法令相關規定,以避免學生賃居糾紛,另可轉知房東維護租賃雙方權益。

三、檢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來函及法規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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