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契約屆滿時,有些續租房客會與房東再簽新約,另有房客與房東達成默契,依照原本租約續租,變成「不定期租約」。若房客與房東關係保持良好,不妨向房東協議轉為不定期租約,法律上仍具效力,且對房客來說相對有利。
▲ 就算房東換人,房客在租約內的應有權益依法仍不受影響。(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
租屋族芳芳的租約早已在去年初到期,但她工作太忙,一直沒有主動找房東重新簽約,至今每月仍按時繳租,房東也沒提起續約的事,專家指出,類似上述狀況假如房客要繼續住,房東也沒提出異議,那原先的契約就會變為不定期租約,仍具法律效力,租約內的承租條件,房東不能任意更改。
房客不必擔心隨時會被房東趕走,因為根據《土地法》規定,除非發生下列情況,房東才有權利把房客掃地出門:
一、房東要回收自住或重新改建;
二、房客違反租約當起二房東;
三、房客積欠租金,除押金沒收外,超過2個月以上(以2個月押金為例,房客欠租前2個月可用押金抵扣,但連續4個月都未繳,房東得於第5個月要求房客搬離);
四、房客將房屋供作違法用途;
五、房客違反租約;
六、房客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賠償時。
專家說,變為不定期租約後對房客較有利,缺點是若房東中途將房子賣出,新任屋主可直接要求房客搬家,即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障;相反的,如果承租的房子換了新房東,依此原則房客在定期租約內的權益仍可獲得保障。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是當A房東與B房客簽訂租約後,A卻將房子賣給C買方,C屋主若要求B搬家,就不符合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因為買賣並不代表租約終止,就法律來看,僅是租約內的房東替換而已,並不影響房客權益,且新任屋主不能打破原本的租約條件,要房客搬家或調漲租金,這都是不合法行為。
專家提醒,除了不定期租約外,租期超過五年且未經公證的租約也不適用買賣租賃不破原則。
資料來源:好房網News記者馮牧群╱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