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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津宿舍生活公約111.2.25宿委會提案(修)訂版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旗津校區】住宿生活公約 111 年 2 月 23 日宿委會提案(修)訂
一、門禁及人員管制:
(1)每日 23:00 至翌日 06:30 時實施門禁外出管制,該時段進出宿舍者一律至宿舍中心登記。
(2)例假日不實施點名,惟三日以上連續假期,留宿人員須事先於宿舍中心登記,並於當日至
宿舍中心簽到。
二、請假規定:
(1)請假程序:最遲於當日 22:00 時前至宿舍請假系統完成請假,凡未能於時限內完成請假
者,視同不假外出,如因特殊狀況未能依時完成請假者,經宿舍老師核准者,不假外出得
予撤銷。
(2)請假申請務必由本人申請,若請他人代請一律取消假別,並視為不假外出;五專前三年
住宿生請假須經家長同意方得外出,如請他人偽冒家長,一律退宿辦理。
(3)連續請假天數超過 5 天(含)以上,或請固定假者,應請檢附書面證明(校內或補習班課表、
師長證明等)送宿舍中心備查。校外工讀者請於申請單上敘明打工時間、地點並蓋妥店章。
(4)請假限制:為保障有需要住宿者之權益,凡每週申請外宿者達 3 次(含)已上者通知家長,學
期累計達 3 週(含)以上者,直接取消住宿權,住宿費按本校住宿管理規定予以退費,然依規
定申請固定假者則不受此限。
(5)不假外出者第 1 次及第 2 次,愛舍服務 4 小時並通知家長;第 3 次即退宿辦理。
(6)夜間點名後未經請假並以不正當方式或不聽從幹部或宿舍老師管制逕自外出者,一律退宿
辦理。
三、宿舍生活規範:
(1)因應宿舍用電安全除電腦、電風扇、檯燈、吹風機可使用外,其餘電器皆不得使用及攜帶
進入宿舍,違反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愛舍服務 1-4 小時或退宿辦理。
(2)為維持宿舍住宿品質及晚間安寧,宿舍及寢室內應保持安靜,不得有高聲談笑、打電話、
唱歌或彈奏樂器等影響他人安寧之行為;而沐浴洗滌應於點名前完成並同時關閉寢室大燈,
違反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愛舍服務 1-4 小時或退宿辦理。
(3)宿舍內不得飼養動物、堆積垃圾等衍生傳染疾病、孳生蚊蟲,影響衛生之行為,小型盆栽
容器不得有積水情形,違規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愛舍服務 1-4 小時或退宿辦理。
(4)環境清潔應遵守規定執行,表現良好者由宿舍幹部提報至宿舍中心辦理獎勵,違規者視情
節輕重予以愛舍服務 1-4 小時或退宿辦理。
(5)不得留宿親友或帶非住宿生進入宿舍,亦不得擅自調換或轉讓住宿床位,如學期中因特殊
狀況須調整床位,應填具家長同意書並載明原因,經宿舍中心核定後方得更換,違者以退
宿辦理。
(6)不得攜帶違禁品(盜版品、色情物品、危險品及酒類等)及易燃物品進入寢室,寢室內亦
不得有飲酒、抽菸及賭博等行為,違反者以退宿辦理。
(7)除緊急安全事件可由安全門進出外,一律由大門刷卡進出,並不得以其他方式開啟電動門,
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愛舍服務 1-4 小時,如因此造成設備損害者應照價賠償。
(8)未經宿舍中心核准,不得進入異性樓層,違反者以退宿辦理。惟男性因搭乘電梯不慎或其
他因素進入 7 樓但未踏出電梯門者,予以愛舍服務 1-4 小時。
四、其他規定:
(1)樓層每週至少需實施大掃除 2 次,個人分配區域如因請假等因素,應事先協調他人代理,
或與樓層幹部協調調整打掃時間,凡違反規定者第 1 次及第 2 次,愛舍服務 4 小時並通知
家長;第 3 次即退宿辦理。
(2)宿舍封舍期間,凡住宿生寢室未經樓層幹部檢查,未請假逕自離宿舍者,予以退宿處分。
(3)樓層幹部愛護房舍、公物及一切設備,如有蓄意損壞,除愛舍服務外需負賠償責任,第 2
次則退宿辦理。
(4)冷氣電費由寢室人員平均分擔,並自行協調冷氣開啟方式,應避免溫度設定過低及長時間
開啟損壞機件,並定期拆洗濾網,以避免冷氣機效能降低。
(5)汽、機車及腳踏車應依規定申請停放於學校地下室或車棚,未經報備即擅自將車輛駛入校
內者,依校規論處;惟折疊式腳踏車、滑板、風浪板等小型交通工具在不影響他人情形下
得放置寢室。
(6)住宿生未經核准不得跨樓層使用公物(如冰箱、洗衣機及晾衣間等),電視不得私接其他電
器。
(7)個人物品應妥善保管,如因宿舍發生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如火災、淹水、偷竊等)造成物
品或財產之損害,宿舍不具賠償責任。
(8)請依學校規定參加點名、逃生安全演練及各項集合,若有特殊原因無法配合者,應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先行完成請假手續,無故不到且未請假者依學校獎懲規定議處。
(9)凡因違反住宿公約經核定退宿者,須滿 2 學年,方得予宿舍申請。
五、本公約未盡事宜或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得由學生宿舍服務中心以上網或書面公告
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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