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生活公約【務必詳閱】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住宿生活公約【楠梓校區】
基於教育目的與培養同學生活品格,本校提供安全且價格低廉(僅校外1/2租金)的住宿環境。同時為維持良好的公共生活品質,請同學申請住宿前務必詳閱住宿生公約,若無法配合者請勿申請宿舍。
一、作息正常,每晚23時30分前返回宿舍內,屆時各棟樓鐵捲門關閉,實施門禁管制。管制時間為晚上23時30分至翌日早上6時30分止,實施寢室安寧時段,請尊重並勿影響其他同學就寢權益。
二、住宿生請假區分規定:
(1)固定假:附「課表」及「家長切結書」,送服務中心備查。
(2)臨時請假:依請假手續辦理請假,「學期超過十次以上」或「每月超過五次以上」,即連絡家長。
(3)住校生請假一律本人辦理,代理請假一律無效。
三、住校生外宿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不假外宿」第一次及第二次,愛舍服務4小時並通知家長,第三次即退宿辦理,須滿1學年,方得予宿舍申請。
四、晚歸(即返回宿舍超過門禁時間)者,視情況予愛舍服務1-4小時,次數達(含)3次者,取消下學年住宿資格。
五、因應宿舍用電安全,除電腦、收錄音機、檯燈、吹風機可使用外,其餘電器皆不得使用及攜帶進入宿舍;宿舍輔導員會同學生幹部,配合公告日期,實施寢室檢查。凡發現違反規定者,第一次愛舍服務1小時,第二次愛舍服務2小時,第三次取消下學年住宿資格。
六、寢室內應保持安靜,不得有高聲談笑、打電話、唱歌或彈奏樂器等影響他人安寧之行為,違規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愛舍服務1-4小時,違規超過3次者則予以退宿辦理,須滿1學年,方得予宿舍申請。
七、不得在宿舍內飼養動物,避免衍生傳染疾病,影響衛生,凡發現立即要求於期限內將寵物帶離,違規者予以愛舍服務1-4小時,若違規第二次或無法配合者即以退宿辦理,須滿1學年,方得予宿舍申請。
八、不得留宿親友(事先申請獲准者除外),另不得帶非住宿生(含異性)進入宿舍,違反者一律以退宿辦理,須滿2學年,方得予宿舍申請。
九、不得持有違禁品(盜版品、色情物品、危險品、菸、酒類等)及易燃物品至寢室,如有發現違禁品將進行銷毀或依規定辦理,當事人退宿並依校規處置。須滿2學年,方得予宿舍申請。
十、宿舍內不得有飲酒、抽煙及賭博等行為,違反者予以退宿並轉由生輔組依校規辦理,須滿2學年,方得予宿舍申請。
十一、為維持宿舍住宿品質及安寧,避免影響同學睡眠,沐浴洗滌等應於23:30時前完成並熄滅寢室大燈,未遵守者或熄滅寢室大燈後有干擾睡眠之行為者,經勸導無效者,第一次愛舍服務2小時,第二次愛舍服務4小時,第三次即退宿辦理,須滿1學年,方得予宿舍申請。
十二、不得擅自調換或轉讓住宿床位,違者以退宿辦理,須滿1學年,方得予宿舍申請。
十三、不得私自更換寢室門鎖,如因損壞更換,請先報備並繳交備份鑰匙。
十四、愛護房舍、公物及一切寢俱設備(如烤箱、冰箱、洗衣機及微波爐等),須依操作規定使用,如因操作不當造成損壞應,除應負賠償責任外另予以愛舍服務1-4小時。
十五、除緊急安全事件可由安全門進出外,一律由大門刷卡進出,違反者以愛舍服務1-4小時,第2次違規者予以退宿辦理。
十六、機車不得騎進校內(車管會發現依規定簽處小過乙次),住宿生違規累積兩次,簽處退宿;機車、腳踏車輛應依規定申請停車證,並放置學校車棚、車架。
十七、請依學校規定參加點名、逃生安全演練及各項集合(尤其是大四、研究生),若有特殊原因無法配合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先行完成請假手續,違犯者依校規議處記過乙次。
十八、基於安全、緊急危難等理由,例如非正常用電,追查火源等,宿舍輔導員在學生幹部陪同之原則下,得逕入寢室排除問題,並於事後書面通知住宿生。
十九、住宿生違反公約內予以公差者處罰者,給予處分單,所犯處分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若未完成者,予以退宿處理,下學期亦不得申請住宿,若住宿同學如對處分有意見者,可至宿服中心申覆。
二十、住宿生若一個月內違反公約達5次者,亦給予退宿處分。
二十一、若住宿生違規行為涉及學生獎懲要點,悉依其規定辦理,各項違規處分結果以學生宿舍服務中心之通知為準。
二十二、住宿生若對宿舍幹部管理有疑慮者應立即向宿服中心反應,由宿服中心協助處理,切勿與宿舍幹部產生言語或行為上的衝突,違犯者雙方依情節轉由生輔組依校規辦理,嚴重者予以退宿處分,須滿2學年,方得予宿舍申請。
二十三、本公約未盡事宜、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得由學生宿舍服務中心以上網或書面公告補充之。
楠梓校區學生宿舍生活公約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名 稱 |
現 行 名 稱 |
說 明 |
第十九條:住宿生違反公約內予以公差者處罰者,給予處分單,所犯處分應於一個月內完成。 若未完成者,予以退宿處理,下學期亦不得申請住宿,若住宿同學如對處分有意見者,可至宿服中心申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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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新增 |
第二十條:住宿生若一個月內違反公約達5次者,亦給予退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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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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