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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人權教育

有些少年因隨父母工作或因住家地緣關係,尚需注意下列處罰規定: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  

    野生動物可區分為保育類及一般類,保育類野生動物係指

    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獵捕、

    宰殺、騷擾及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均屬犯罪行為。

例如:(1)暗設陷阱補抓台灣黑雄、台灣彌猴等。

      (2)宰殺山羌、穿山甲、白鼻心等進補。

      (3)以衝天炮炸射琵鷺等棲息地。

      (4)以鞭炮投擲傷害台灣彌猴等。

(二)森林法:  

    森林法可分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三種:竊取、濫墾、

    引火毀壞森林,均屬犯法。

例如:(1)盜砍林木。

      (2)放火或失火燒毀林木,整地耕種。

      (3)污損林務單位設置之標識。

(三)水土保持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所謂山坡地是指政府依法公告核定之公、私有山坡地,不

    得擅自佔用或墾殖,否則即屬違法。

例如:(1)於公有山坡地以怪手整地。

      (2)於他人山坡地搭建工寮。

      (3)未有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劃,擅自經營使用山坡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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